陈爱莲代表两会建议:对航空障碍物管理立法

发布时间:2020-05-25 点击:278


对航空障碍物管理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立法联动机制。障碍物管理涉及到民航、住建、电力等部门,也包括各级政府,因此需要建立中央、地方多个部门的联动立法机制,加强立法的顶层设计,提高立法效率。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由民航局确定障碍物范围和标准;住建部会同民航局确定障碍物数据管理的制度;民航局、住建部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数据报送、收集、发布、评估的工作。

二是立法需考虑因素。一是确定航空障碍物(包括自然和人工障碍物)标准,尤其应规定如果人工障碍物的高度超过规定的值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时,则成为净空障碍物;二是对于人工障碍物,当规划或建设项目高于地面一定高度或规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时,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项目开工前组织进行航空安全评估,并在建设过程中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将人工障碍物的真实高度提交给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用于公布;三是确定航空安全评估和协调机制,以便确定航空障碍物(包括自然和人工障碍物)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并确定如何调整规划或建设方案;四是规定负责收集、维护航空障碍物数据库的主管部门及部门分工与工作流程,明确航空障碍物信息申报主体、内容、格式和程序。五是确定单位及公民权利与义务,障碍物管理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单位、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立法中需予以确定。

三是缩短立法周期。鉴于目视飞行航空图对航空安全和通用航空发展的重要作用,建议缩短立法周期,由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用航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启动相关研究、起草等工作,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立法程序。目前民用航空法已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正在国务院法制部门审查完善,为加快立法进程,建议在《民用航空法》修订中明确相关制度要求,由法制部门组织民航、住建等部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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